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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3〕7号(贵州钜翔资源再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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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钜翔资源再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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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镇远县青溪镇黔东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负责人): 李艳军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对镇远县百川冶金碳素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镇远县百川冶金碳素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有大量脱硫石膏和高碳铬铁废渣,未采取固废“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及相关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按照环保相关要求,限期15日内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和高碳铬铁废渣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临时措施,并做好场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台账;2、七日内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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