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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3〕4号(贵州黔东南州镇远县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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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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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环镇责改〔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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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镇远县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AKFGWU8R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金堡镇羊满哨村麻塘冲

法人代表(负责人):???钟国芳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公司)建设于镇远县金堡镇羊满哨村麻塘冲的“镇远县年产5000吨颗粒燃料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检查时镇远县年产5000吨颗粒燃料组项目未能提供项目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就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同时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相关设施。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停止建设;二是限期十日内提供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相关文件,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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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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