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镇环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89756162A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
法定代表人:张世烈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9****899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23日起在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厂内建设有一条硅锰合金环保灰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线和一条小型实验生产线,我局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后,发现两条生产线均未建成投运,也未获得该环保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
1、2022年8月4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16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2022年8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和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总经理吴胜友《职务证明》原件1份;硅锰合金环保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P1-P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各1份;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P2-3、P16);7、《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化学原料购买发票》复印件2张;8、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2×12500KVA+2×16500KVA矿热炉环评批复文件(黔东南环审〔2021〕9号、黔环审〔2012〕221号)、环保验收(黔环验〔2016〕16号)、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12〕302号)以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P21-P35)复印件各1份;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2〕8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10、2022年10月25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11、其它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6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我局送达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6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案审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在厂内建设有一条硅锰合金环保灰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线和一条小型实验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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